《宜丰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做好宜春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根据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推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牢牢把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总目标,坚定不移践行“工程补短板,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依法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以查促改。
根据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反馈问题,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依法查处“未批先建”等五种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为重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做到举一反三促整改,高质量完成责任落实和整改销号,切实将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建立健全长效规范管理制度。通过项目梳理、监督检查、重点核实等多种方式,全面排查整治我县境内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销号一处,逐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管理工作。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同时全面排查我县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施行以来的生产建设项目是不是真的存在“未批先建”等五种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对2011年以来的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完善水土保持审批手续,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开展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县水利局备案。
根据《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项目整改台账,各相关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对整改台账中所属项目进行核实,项目实施是不是真的存在“未批先建”等五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针对认定存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7月16日-7月23日,委托第三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7月24日-8月10日,报县水利局进行审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月11日-8月31日,开展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县水利局备案。
(一)强化责任落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水行政主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2022年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省水利厅将对各县水利部门履职情况逐级督查,工作情况将纳入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考核。各有关乡镇、部门应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等规定,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汇报与协调,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主动帮助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解决整改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生产建设项目,县水利局水土保持执法部门,应依法给予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县政府将依法依规启动约谈问责。
(三)强化整改成效。县水利局要注重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及成效的宣传报道,通过主流媒体积极推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曝光严重违法违规市场主体,营造严守水土保持法律和法规的社会氛围。同时按照水土保持“两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将拒不整改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及其他参建单位列入水土保持“着重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在全国及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实行信用惩戒。
(四)强化制度建设。各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以开展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坚持制度建设与巩固成果相结合,将专项整治行动与遥感监管、全县水土保持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离任审计、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形成监管合力,从而加强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水平,推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幸福河湖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未批先建整改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报原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未批先变整改要求: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报原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未开展监测及未验先投整改要求:开展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县水利局备案。
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整改要求:按照项目的防治责任范围及扰动面积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1.审批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精神,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文件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1元/m2。
补充水土保持审批手续、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工程完工后开展自主验收并向县水利局备案
补充水土保持审批手续、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工程完工后开展自主验收并向县水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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