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许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容易形成混杂的。”所指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予处分,主张立案查询。
责令当事人立马中止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作以下处分:一、没收涉案侵权产品床垫4张(详见《场所/设备/资产清单》(编号:C2100362); 二、罚款贰万元整(¥20000)。